|
省財政廳關于印發《貴州省省級行政事業 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省財政廳關于印發《貴州省省級行政事業 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黔財資〔2023〕5號 省級各部門: 為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范國有資產處置行為,我們制定了《貴州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5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范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和《貴州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黔府發〔2022〕1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級行政單位以及執行政府會計制度的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處置,是指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者核銷的行為。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 第四條符合下列情形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予以處置: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 (二)涉及盤虧等非正常損失的;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五)因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進行重大改革等而移交的; (六)發生產權變動的; (七)長期閑置、低效運轉、超標準配置的; (八)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必須經集體決策和按規定權限履行審批程序,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資產處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鼓勵探索集約化、專業化的處置新機制。 第六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厲行勤儉節約,與資產配置、使用相結合。要全面準確掌握資產狀況,保障單位履職和事業發展,加強資產處置的分析論證。 第七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應當合法合規,權屬關系不明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界定權屬后予以處置。 被設置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處置權限和要求 第八條省財政廳是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綜合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委托或者授權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部分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職責。省機關事務局按照職責負責省級有關國有資產的處置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具體管理工作。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局、各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審批或備案。 第十條除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外,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按以下權限進行審批: (一)由主管部門審批的: 處置除房屋及構筑物、土地使用權、車輛、股權以外的下列資產。 1.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500萬元以下的; 2.不涉及機構改革情形,在本部門所屬單位之間無償劃轉的。 (二)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或省機關事務局審批的: 1.處置房屋及構筑物、土地使用權(除改變土地用途、處置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外)、車輛、股權的; 2.處置除上述資產外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500萬元及以上資產的; 3.跨部門、跨地區、跨級次無償劃轉資產的; 4.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進行重大改革的。 5.涉及資產損失的; 6.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批的其他事項。 (三)由主管部門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同意后,報省財政廳或省機關事務局審批的: 1.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主管部門需報經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 2.處置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主管部門需報經省自然資源廳批準同意; 3.省級科研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其中影響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能力、維修保障能力等的,需報經省委軍民融合辦(省國防科工辦)批準同意。 第十一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辦公用房等不動產和公務用車,《貴州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和《貴州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轉讓評估價值5000萬元及以上的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到企業以及事業單位轉讓對外投資股權使國家失去控股地位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省屬高等院校國有資產處置(除房屋及構筑物、土地使用權、車輛、股權以外),由各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已達使用年限并且應淘汰報廢的資產,由高等院校自主處置,并將處置結果按季度報各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國家設立的省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自主決定轉讓。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轉讓,由各主管部門會同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保密管理部門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審批。 國家設立的省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轉讓、損失核銷等處置事項,由各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重大自然災害等應急情況下,相關單位可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程序后處置國有資產,待應急事件結束后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資產劃入方接收的資產應當符合資產配置標準。通過無償劃轉或者置換取得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辦公用房建設管理相關標準和規定,不得以未使用財政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十七條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轉讓、拍賣、置換國有資產等,應當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規定進行核準或者備案。相關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國家設立的省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轉讓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第十八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進行重大改革,以及其他符合資產清查情形的,應當按規定進行資產清查,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批準。 第十九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處置相關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嚴格執行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公示制度,屬于公示情形的,應當按要求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 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資產處置的依據。處置完畢后應當根據處置交易憑證、處置收益憑證等及時核銷相關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應當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年度報告中予以準確、完整反映。 第二十一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規定權限內根據實際及時處置國有資產,一個月度內分散處置的國有資產原則上按同一批次匯總計算批量價值。 第二十二條因未履行審批程序等原因形成的長期積壓待處置資產,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由資產管理、資產使用、財務管理、內部監督等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及時查明原因,逐項履行集體決策程序,由單位黨組(委)明確問題的性質、責任、處理意見等,按照規定權限予以處置。 第三章 處置程序和方式 第一節 處置程序 第二十三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單位申報。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管理系統提交處置申請,報送申請文件及相關材料并填寫處置申請表,向主管部門申報。 (二)主管部門審核或審批。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資產處置申請進行合規性審核,符合規定且在權限范圍內的,由主管部門及時批復;超過規定權限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程序報省財政廳或省機關事務局審批。 (三)省財政廳或省機關事務局審批。省財政廳或省機關事務局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國有資產處置申請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及時批復。 (四)處置執行。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在收到批復后,按規定及時進行資產處置。根據處置交易憑證、處置收益憑證等,通過資產管理系統完成處置執行,并及時調整財務賬、資產信息卡片。 第二節 無償劃轉 第二十四條 無償劃轉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由劃出方履行審批手續。 (一)省級部門之間、部門所屬單位之間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應當附接收方符合資產配置標準的相關文件; (二)由省級無償劃轉給市縣的,應當附接收方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同意接收的相關文件;由市縣無償劃轉給省級的,由劃出方按照本級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三)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無償劃轉資產給國有企業的,應當附接收方主管部門和同級國資部門同意接收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閑置低效資產管理,通過無償劃轉方式推動資產在本部門所屬單位間盤活利用。對仍具有使用價值、利用范圍廣的閑置低效資產,積極推進跨部門、跨地區、跨級次資產劃轉,最大程度激發資產效能。 第二十六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無償劃轉國有資產,應當由劃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有關部門文件資料,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者收據、記賬憑證、資產信息卡、竣工決算報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專利證、著作權證、擔保(抵押)憑證、債權或者股權憑證、投資協議等憑據的復印件,下同),以及《貴州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和對外捐贈申請表》; (二)劃出方和劃入方簽署的意向性協議; (三)因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進行重大改革而移交資產的,需提供有關批復文件;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進行重大改革的,通過紙質件提交處置申請,由省財政廳根據批復文件統一辦理資產管理系統數據導入。 第三節 對外捐贈 第二十八條 對外捐贈是指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愿無償將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贈與合法受贈人的行為。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捐贈應當利用本單位閑置資產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產,原則上不得新購資產用于對外捐贈。同一部門上下級單位之間和部門所屬單位之間,不得相互捐贈資產。 第二十九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對外捐贈國有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以及《貴州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和對外捐贈申請表》; (二)對外捐贈報告,包括對外捐贈事由、方式、責任人、國有資產構成及其數額、對外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等; (三)屬于公示情形的,需提供公示意見函等相關資料;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條 對外捐贈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憑證或者捐贈資產交接清單予以確認。 第四節 轉 讓 第三十一條 轉讓是指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并取得收益的行為。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國有資產,應當以公開競爭方式進行,嚴格控制非公開協議方式,應當按規定通過相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 第三十二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國有資產,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確定底價的參考依據。意向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90%的,應當報原資產評估報告核準或者備案部門重新確認后交易。 第三十三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轉讓國有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有關部門文件資料,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以及《貴州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等申請表》; (二)轉讓方案,包括國有資產的基本情況,轉讓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風險分析等; (三)轉讓方和受讓方簽署的意向性協議; (四)屬于公示情形的,需提供公示意見函等相關資料;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節 置 換 第三十四條 置換是指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為主進行的資產交換,一般不涉及貨幣性資產或者只涉及用于補差價的少量貨幣性資產。 資產置換,應當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置換對價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五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置換國有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雙方單位內部決策文件,有關部門文件資料,雙方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以及《貴州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等申請表》; (二)置換方案,包括雙方擬用于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置換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風險分析等; (三)置換雙方簽署的意向性協議; (四)屬于公示情形的,需提供公示意見函等相關資料;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節 報 廢 第三十六條 報廢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經有關部門、專家鑒定,對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國有資產,或者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報廢資產的使用年限應不低于資產配置標準中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或者專業設備的專業設計使用年限。無規定使用年限或者專業設計使用年限的,使用年限應不低于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明確的最低折舊年限。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已達使用年限仍具有使用價值的國有資產,應當繼續使用和盤活。 第三十七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報廢國有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有關部門文件資料,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以及《貴州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等申請表》; (二)有關部門、專家出具的鑒定文件及處理意見: 1.大型設備、儀器儀表報廢應當提供相關技術鑒定資料。其中,報廢單件(臺、套)設備賬面原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應由單位組織鑒定小組(至少5人)進行技術鑒定,并出具鑒定意見;單件(臺、套)設備賬面原值在100萬元及以上的,應由主管部門組織鑒定小組(至少5人)進行技術鑒定,并出具鑒定意見; 2.報廢鍋爐、電梯等特種設備的,應當提交專業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報告; 3.其他鑒定文件及處理意見。 (三)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國有資產核銷手續,應當提供權屬登記資料、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危房技術鑒定報告、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等;房屋、土地如無權屬證明的,應當提供公證部門出具的房屋、土地公證書、相關詳細情況說明; (四)機動車報廢應當提供機動車登記證和相關技術鑒定資料等; (五)專利、非專利技術、著作權等因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者已經超過法律保護的期限、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提供有關技術部門的鑒定材料,或者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的證明文件; (六)屬于公示情形的,需提供公示意見函等相關資料;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節 損失核銷 第三十八條 損失核銷是指由于發生盤虧、毀損、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對國有資產損失進行核銷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對發生的國有資產損失,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九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國有資產損失核銷,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有關部門文件資料,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以及《貴州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等申請表》; (二)國有資產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的情況說明,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國家或者行業有技術要求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技術鑒定部門或者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賠償責任認定說明,對資產非正常損失責任人員的責任認定文件,單位內部核批文件;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提供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涉及訴訟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裁定書等; (三)國有資產被盜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結案證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造成國有資產毀損、滅失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事故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屋拆除證明等; (五)屬于公示情形的,需提供公示意見函等相關資料;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十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對外投資、擔保(抵押)國有資產的損失核銷,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國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以及《貴州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等申請表》; (二)形成損失的情況說明、被投資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及注銷文件、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三)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提交仲裁決定或者法院判決等相關法律文書; (四)屬于公示情形的,需提供公示意見函等相關資料;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十一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經批準核銷的資產損失,實行“賬銷案存”管理,單位仍有追償的權利和義務。對“賬銷案存”資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 第四章 處置收入 第四十二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轉讓、置換、報廢等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資產收入、置換差價收入、拆遷補償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所辦一級企業的清算收入等。 第四十三條除本辦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外,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省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省屬高等院校自主處置已達使用年限并且應淘汰報廢的國有資產取得的收益,留歸高等院校,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十五條國家設立的省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主要用于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 省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除按照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規定應申報、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和另有規定外,按照以下規定管理: (一)除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以外,利用貨幣資金對外投資形成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二)除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以外,利用其他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相關稅費后,按規定及時繳入省級國庫;投資收益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三)國家設立的省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利用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省財政廳對各部門在授權范圍內審批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各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單位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強化對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的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五十條 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局、省級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有關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部門在履行國有資產監管職責時,對涉嫌違犯黨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中央和省關于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由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序,擅自越權對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處置手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清查;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國有資產拍賣、報告、披露等程序; (五)采用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國有資產; (六)截留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七)未按照規定評估國有資產導致國家利益損失; (八)其他造成單位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按照行政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省級事業單位,以及省級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四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按照預算管理、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處置文化類、宣傳類、金融類等股權的,或者處置股權涉及經營性資產集中統一監管的,國家和省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國有資產處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貴州省省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黔財資〔2014〕15號)、《貴州省省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黔財資〔2016〕21號)同時廢止。 附件:
|